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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竞买须知

发布时间:2011-01-05 来源:嘉隆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咸宁市P(2011)007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和湖北嘉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承办。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拍卖人为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及湖北嘉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19日17时。上述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零捌拾万元整(¥3080万元),竞买保证金汇至:

  开户单位:咸宁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咸宁市咸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淦河信用社
  开户帐号:200156123810010

  五、申请程序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11年1月19日17时之前,到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或湖北嘉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获取本次拍卖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竞买须知;
  3、地块现状与瑕疵说明
  4、拍卖地块宗地图(复制件);
  5、拍卖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6、拍卖地块位置示意图
  7、竞买申请书(样本);
  8、授权委托书(样本);
  9、拍卖标的展示记录(样本);
  10、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
  11、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11年1月19日17时前,到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及湖北嘉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或拟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竞买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竞买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买受人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和湖北嘉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将于2011年1月19日17时前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为竞买人,并通知其领取竞买号牌以及参加拍卖会的时间、地点。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竞买人对拍卖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形式向拍卖人咨询。本次公开拍卖出让地块拍卖人不另行专门组织现场踏勘和地块情况介绍,竞买人可在公告期间自行踏勘现场。

  六、拍卖起始价、增价幅度

  咸宁市P(2011)007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亿伍仟肆佰万元(¥15400万元),增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宣布。

  七、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拍卖师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师、记录员就位。
  3、拍卖师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设有保留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保留价交给拍卖师,拍卖师现场开启密封件。
  4、拍卖师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5、拍卖师宣布拍卖宗地的起拍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保留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宣布竞价开始。
  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8、拍卖师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师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保留价的,拍卖师以落槌方式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保留价的,拍卖师宣布拍卖终止。

  (二)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须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成交后的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
  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将在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10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结果。

  八、竞价规则

  1、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2、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口头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师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3、本次拍卖地块设有保留价,最后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终止拍卖活动。

  九、注意事项

  1、竞买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方式向拍卖人咨询。本次拍卖的地块为现状出让,竞买人应到拍卖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书》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的现状和瑕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拍卖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2、竞买人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拍卖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4、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取消竞买人的竞买资格,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1)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但不按时参加拍卖会,影响拍卖会正常举行的;
  (2)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但拒绝参加拍卖会,影响拍卖会正常举行的。

  5、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竞得人逾期支付拍卖成交价款、拍卖佣金的。

  6、对认定的无效申请,拍卖人将及时通知有关申请人。

  7、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8、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应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9、拍卖成交后,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首期成交款,竞得人应在成交后6日内付至全部成交价款的70%,余款须在土地交付之日一次性付清。
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0、拍卖成交价即为本宗地块的总地价款,只包括土地出让金,不包括由竞得人承担的出让成交后的契税及其它任何费用。

  11、本地块成交之日起100天现状交地,其中涉及约38户的拆迁范围12个月内交地。

  12、拍卖成交当日,由竞得人按成交总额向湖北嘉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支付0.7%的拍卖佣金。

  13、竞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否则视为违约,拍卖人将按照《拍卖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相关条款,依法追究竞得人的法律责任。

  14、在对本宗地拍卖之前,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与湖北嘉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可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拍卖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并通知索取拍卖文件者,补充文件视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拍卖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5、本拍卖文件中“复制件”、“复印件”及“样本”均作为竞买人参考资料,其内容以原件为准。

  16、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17、本《须知》如有变更,以拍卖人在原公告媒体上刊登的“变更公告”或以拍卖人书面出具的《补充说明》为准。

  18 、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及湖北嘉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本《须知》有解释权,其他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
湖北嘉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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